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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2执128号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杨小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杨小七;宋粉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22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广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92861713F。

法定代表人:李绍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小七,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川区。

被执行人:宋粉焕,女,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川区。申请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七、宋粉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4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杨小七、宋粉焕支付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929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78580元,共计4714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372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杨小七、宋粉焕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具体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到杨小七、宋粉焕户籍所在地江川区路居镇××海边××号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家中仅有一九十多岁的老人,且拒绝签收,故本院将上述送达材料贴于江川区路居镇××海边××号附一号大门,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与本院联系,也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5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小七、宋粉焕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股权情况、对外投资及企业注册信息,被执行人杨小七、宋粉焕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相关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杨小七名下有号牌为云F×××**江淮牌汽车一辆、云F×××**号长安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宋粉焕名下有号牌为云F×××**东风牌汽车一辆,上述三辆车均被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但均未能找到上述三辆车的下落。3.2019年1月24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江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小七、宋粉焕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杨小七、宋粉焕名下有位于江川县路居镇××海边村××幢(建筑面积318.16㎡)、2幢(建筑面积369.2㎡)、3幢(建筑面积73.37㎡)房屋,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征得申请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的同意,对上述房产暂不处置。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杨小七、宋粉焕限制了高消费行为,且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到被执行人杨小七、宋粉焕居住地江川区路居镇下坝村委会西海边一村进行调查,向西海边一村西四组组长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二被执行人已离婚,名下仅有被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无任何补偿款,长期在外,偶尔回家。

本院认为,本案自立案至今近六个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虽已对其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能找到所查封得车辆,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也进行了查封,但申请人表示暂不予处置。本案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综上所述,因本案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控制,已查封的房产申请人表示暂不予处置,二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