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2947号之一原告湖南星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星美综合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负责人何劲,经理。被告孔国庆,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市淮川康美堂养生馆,经营场所浏阳市淮川金沙中路鼎鹰广场****。经营者孔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星美综合服务分公司与被告孔国庆、浏阳市淮川康美堂养生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湖南星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星美综合服务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294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孔国庆、浏阳市淮川康美堂养生馆的银行存款686454.2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湖南星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星美综合服务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星美综合服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孔国庆、浏阳市淮川康美堂养生馆的银行存款686454.2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德
人民陪审员 张飞腾
人民陪审员 陈佳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