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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1825号

王启杰、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启杰;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运伟;冯发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825号

申请人:王启杰,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1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81914L。

法定代表人:黄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运伟,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冯发贵,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王启杰与被执行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运伟、冯发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运伟、冯发贵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梅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