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825号
申请人:王启杰,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1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81914L。
法定代表人:黄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运伟,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冯发贵,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王启杰与被执行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运伟、冯发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运伟、冯发贵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梅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