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2778号
原告:李秋运,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保民,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瓦店乡西曲店小学。
法定代表人:庞海军,职务校长。
被告: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林,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秋运与田保民、安阳县瓦店乡西曲店小学、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秋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运撤诉。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0.5元,由原告李秋运负担。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谢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