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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民初2778号

李秋运与田保民、安阳县瓦店乡西曲店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秋运;田保民;安阳县瓦店乡西曲店小学;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2778号

原告:李秋运,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保民,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瓦店乡西曲店小学。

法定代表人:庞海军,职务校长。

被告: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林,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秋运与田保民、安阳县瓦店乡西曲店小学、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秋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运撤诉。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0.5元,由原告李秋运负担。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谢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