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执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永琼,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贾艳霞,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30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袁永琼申请执行贾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贾艳霞应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永琼欠款共计16405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6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贾艳霞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公司信息,于2019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贾艳霞的其他财产进行线下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贾艳霞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贾艳霞于2019年6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袁永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从2019年6月起,被执行人每月用其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950元,其余款项于2019年6月10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袁永琼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201执86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贾艳霞在本裁定书生效后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袁永琼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