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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刑初319号

秦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3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9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7年8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渝巴检刑诉﹝2019﹞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重庆市巴南区汇立花溪湾2号楼工地,趁该工地无人之际,采用刀划电缆线胶皮的方式,将2号楼工地上一长约44米的铜芯线(价值人民币7920元)偷走。后秦某某将上述铜芯线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巴南区老工商局附近一游摊,所得赃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2019年3月23日11时,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狂酷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9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秦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巴南区汇立花溪湾项目部损失792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涂 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乔兴秀

书 记 员  周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