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707民初字第2801号

2801高乐志与李方华、李方荣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高乐志;李方华;李方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字第2801号

原告:高乐志,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方华,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李方荣,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乐志与被告李方华、李方荣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雪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