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06行初16号原告蔡玉乾,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唐社利,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新密市文化街**。法定代表人陈海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超,男,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法制信访科科长。被告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苏松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威,男,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乾诉被告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玉乾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周玉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