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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行初16号

蔡玉乾与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资源)
当事人
蔡玉乾;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06行初16号原告蔡玉乾,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唐社利,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新密市文化街**。法定代表人陈海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超,男,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法制信访科科长。被告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苏松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威,男,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乾诉被告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玉乾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周玉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