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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1327号

束永勇、王宗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束永勇;王宗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束永勇,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宗定,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束永勇与王宗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宗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宗定银行存款132603.07元[其中支付工程款773890.89元,利息92596.38元(651961.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的暂计算至2019年6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26.11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4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633元、执行费9774元]或查封、扣押、变价、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卢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