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束永勇,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宗定,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束永勇与王宗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宗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宗定银行存款132603.07元[其中支付工程款773890.89元,利息92596.38元(651961.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的暂计算至2019年6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26.11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4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633元、执行费9774元]或查封、扣押、变价、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卢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