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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3民初1471号

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与冯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民初1471号

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系该公司职员,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系该公司职员,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冯某,住天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晨

书 记 员  张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