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11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
被执行人:孙平,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生。
被执行人:谭志强,男,汉族,1990年8月13日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孙平、谭志强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透支额人民币29993.17元和利息(利息7798.84元系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透支额本金人民币29993.17元,并按领用合约规定银行系统内本息计算为准);
二、被告谭志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孙平、谭志强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5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谭志强、孙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5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谭志强、孙平邮寄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传票,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9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志强、孙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2019年5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谭志强、孙平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3、2019年5月21日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谭志强、孙平到法院了解情况,但电话无人接听。4、2019年6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该案的执行情况,并通知申请人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院将依职权对本案作出处置。本案执行标的4.0304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万元,剩余4.0304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刘小华
审判员 熊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