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432执258号之一

吕玉芬、张明超、赵艳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1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吕玉芬;张明超;赵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32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玉芬,女,1965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张明超,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广平县。 被执行人赵艳红,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广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3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明超、赵艳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明超、赵艳红的存款12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金良

审 判 员  张颖萌

人民陪审员  李朝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