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32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玉芬,女,1965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张明超,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广平县。 被执行人赵艳红,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广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3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明超、赵艳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明超、赵艳红的存款12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金良
审 判 员 张颖萌
人民陪审员 李朝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