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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3财保7号

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3财保7号

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流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542404308。

法定代表人:彭文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科技工业园巨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56795974T。

法定代表人:王守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上高金领国际未售房产进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万元。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630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9年6月2日,宜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上高金领国际价值630万元的未售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小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梁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