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52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正荣,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2019年2月25日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正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宋兴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蔡正荣驾驶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前往飞跃镇方向的路口附近倒车,因未仔细观察,倒车时将李某(死者,殁年91岁)撞倒。事故发生后蔡正荣报警和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李某经送往重庆市潼南区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2019年1月8日经重庆市潼南区交巡警支队认定,蔡正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正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正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蔡正荣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正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到案经过、车辆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户籍信息以及被告人蔡正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正荣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及情节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正荣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予以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正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代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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