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辖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酷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社区居委会涌口村10-3地块之二乐龙国际创意城B座三楼357室。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启余,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审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上诉人佛山市酷咖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启余、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55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酷咖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系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及涉案产品生产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收货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诸城市,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国良
审判员 王宝成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彭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