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36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亚星盛世**楼**。负责人王硕,行长。被执行人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望彦宁。被执行人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五洲精品陶瓷城**商铺号H-1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思思。被执行人王思思,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张家溯,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张心光,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张翼飞,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望彦宁,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申请执行张家溯、王思思、望彦宁、张心光、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借款本金255万元、利息86915.36元、复息744.43元(利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3月3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至实际偿还之日)、律师费34840元;
二、被告张家溯、王思思、望彦宁、张心光、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执行人张家溯、王思思、望彦宁、张心光、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家溯、王思思、望彦宁、张心光、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3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谷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