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民初1122号
原告:刘立新,女,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丰尖,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富斌,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垚锜,八步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立新与被告邹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原告以交易流水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立新负担。
审判员 樊伟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廖晏求
书记员何丽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