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02民初6490号之一
原告:林国春,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黄、郑杰,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琦,女,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曾烨莉,女,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原告林国春与被告李琦、曾烨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林国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国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1917元,由原告林国春负担。
审 判 长 范纪强
人民陪审员 陈海清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