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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02民初6490号之一

6490林国春与李琦、曾烨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国春;李琦;曾烨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02民初6490号之一

原告:林国春,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黄、郑杰,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琦,女,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曾烨莉,女,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原告林国春与被告李琦、曾烨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林国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国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1917元,由原告林国春负担。

审 判 长  范纪强

人民陪审员  陈海清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