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3436民初183号

魏远建与向仲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魏远建;向仲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6民初183号

原告:魏远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现住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远超(系原告弟弟),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现住四川省美姑县。

被告:向仲阳,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尤华,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远建与被告向仲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远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远建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远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3.00元免收。

审 判 长 阿衣布以

审 判 员 沙马吉布

人民陪审员 万  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莫 冬 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