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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944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黄剑光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黄剑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商铺101-103、109、110及办公207、401-801、902。 负责人陈健松,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馥澄,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陆映文,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黄剑光,男,汉族,1984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剑光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民初13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本金116076.78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6722.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街道办发函调查其下落和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反馈。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