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02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立滨,男,1975年6月11日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现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执行,现被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秀检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滨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经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立滨在本市秀峰区机场路的路口村的公交车站台处,盗窃失主蒋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电动车。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失主蒋某的报案及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买电动车凭证、当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书;辨认现场及指认赃物照片和被告人刘立滨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立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立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立滨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本市秀峰区机场路的路口村的公交车站台处,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失主蒋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银洋牌电动车盗走。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刘立滨在位于秀峰区的青美宾馆旁被公安人员传唤。所盗电动车被缴获,现已退还失主。 案发后,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立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失主蒋某的报案及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买电动车凭证、当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书;辨认现场及指认赃物照片和被告人刘立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立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伟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