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076号
原告:赵德印,男,194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彦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华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跃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德印与被告郑州华浦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赵德印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弓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