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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6076号

赵德印与郑州华浦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赵德印;郑州华浦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076号

原告:赵德印,男,194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彦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华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跃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德印与被告郑州华浦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赵德印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弓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