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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3执422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龙相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龙相丞;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3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开城大道中。

负责人:吕新明。

委托代理人:钟翠茜,系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慧迎,系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龙相丞,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施秉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体育路(体育馆旁)。

法定代表人:邓耀海。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龙相丞、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3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

一、被告龙相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贷款本件291551.38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7年6月2日为7457.68元、罚息为:224.91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20%计付)、支付律师费18962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二、被告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6073元、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龙相丞、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龙相丞、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480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3民初19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为73×××28的保证金账户(户名: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营业部)以33000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2019年3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执4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龙相丞名下有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金秋大道恒基御景华庭2幢16层03号房[房地产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预押权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1110073591]进行了查封。尔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账户及房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及解除对被执行人龙相丞、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房产及账户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3民初19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为73×××28的保证金账户(户名: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营业部)3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执4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龙相丞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金秋大道恒基御景华庭2幢16层03号房[房地产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1110073591]的查封。 三、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朱廷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