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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执887号之三

张勇与蒋树名、李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勇;蒋树名;李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8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蒋树名,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执行人:李秀芳,女,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蒋树名、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树名、李秀芳名下位于泰州市XX园XX幢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泰州市XX园XX幢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文娟

审 判 员  沈 凯人民

审判员  刘葆久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莫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