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8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蒋树名,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执行人:李秀芳,女,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蒋树名、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树名、李秀芳名下位于泰州市XX园XX幢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泰州市XX园XX幢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文娟
审 判 员 沈 凯人民
审判员 刘葆久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莫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