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81财保13号申请人董某甲,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倪某甲,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吴某甲,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董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申请人董某甲又以与被申请人倪某甲、吴某甲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倪某甲、吴某甲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某甲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董某甲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本院作出的(2019)赣0281财保第13号民事裁定书不予送达和执行。
审 判 长 查卫华
审 判 员 程文新
审 判 员 袁杰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代
书记员 方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