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1577号
原告:王某1,女,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梅,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黄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