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116229100056792。
负责人:汪西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学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苑术祥,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申请执行黄学玉、苑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詹金波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明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2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住,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116229100056792。
负责人:汪西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学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0********。
被执行人:苑术祥,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份号码512925195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3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申请执行黄学玉、苑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詹金波
审判员姚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明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住所地,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会信用代码9155116229100056792。
负责人:汪西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学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份号码5130291970********。
被执行人:苑术祥,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12925195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申请执行黄学玉、苑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詹金波
审判员姚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明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2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住所地武胜,住,住所地武胜心镇秀观路**用代码9155116229100056792。
负责人:汪西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学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130291970********。
被执行人:苑术祥,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5195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38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申请执行黄学玉、苑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詹金波
审判员姚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明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住所地武胜县中,住所地,住所地武胜县中路**码9155116229100056792。
负责人:汪西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学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2,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91970********。
被执行人:苑术祥,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5组,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3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申请执行黄学玉、苑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詹金波
审判员姚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明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住所地武胜,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55116229100056792。
负责人:汪西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学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23号1幢,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0********。
被执行人:苑术祥,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5组,公民身,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申请执行黄学玉、苑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詹金波
审判员姚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明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住所地武胜县中,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29100056792。
负责人:汪西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学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23号1幢2单元7,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
被执行人:苑原,女,汉族,2005年9月1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23号1幢2单元702号,,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
被执行人:苑术祥,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申请执行黄学玉、苑术祥、苑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詹金波
审判员姚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明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2,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22。
负责人:汪西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学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23号1幢2单元702号,公民身份,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div>
被执行人:苑原,女,汉族,2005年9月1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23号1幢2单元702号,公民身份号码51,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
被执行人:苑术祥,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v id='2'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申请执行黄学玉、苑术祥、苑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詹金波
审判员姚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明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2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205,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22910,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205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汪西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学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23号1幢2单元70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9,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被执行人:苑原,女,汉族,2005年9月1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23号1幢2单元70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022005,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被执行人:苑术祥,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申请执行黄学玉、苑术祥、苑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詹金波
审判员姚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明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205号,,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9100056792。,住所地武胜县中心镇秀观路**="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汪西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学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23号1幢2单元70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被执行人:苑原,女,汉族,2005年9月1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23号1幢2单元70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022005********。
被执行人:苑术祥,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牌坊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观支行申请执行黄学玉、苑术祥、苑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詹金波
审判员姚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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