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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750号

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斌;李亚华;代玉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斌。

被执行人:李亚华。

被执行人:代玉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李亚华、代玉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