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斌。
被执行人:李亚华。
被执行人:代玉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李亚华、代玉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