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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23执381号

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孙玉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孙玉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喜泉镇喜集水村。

法定代表人:马兆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江武,白银市景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孙玉琪,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居民,住该区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玉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26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73062元货款。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0000元的货款,剩余的执行标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3执381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敏玲

审 判 员  张平吉

人民陪审员  闫沛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继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