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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执109号之一

贺承玉与张志辉、高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承玉;张志辉;高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承玉,男,汉族,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

被执行人:张志辉,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高淑娟,女,汉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贺承玉与被执行人张志辉、高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鲁0306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承玉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承玉与被执行人张志辉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11500.00元被执行人张志辉已履行26110.00元,剩余案款85390.00元,被执行人张志辉于2019年6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贺承玉支付30000.00元,2019年7月30日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贺承玉支付案款4000.00元,直至该案欠款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2283.00元,执行费1607.00元被执行人张志辉已按规定缴纳。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马永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旭东

书记员丁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