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陕0104执保448号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人西安海之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鹏、陈日俊、杨华平、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执保44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华平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建筑面积107.7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0996**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附:(2019)陕0104执保448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