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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11执4136号

马蕾、郭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蕾;郭福玉;高庆恬;马军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4136号

申请执行人:马蕾,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区。

被执行人:郭福玉,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人民南路**.

被执行人:高庆恬,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马军华(系高庆恬之妻),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蕾与被执行人郭福玉、高庆恬、马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2018年12月12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马军华名下银行存款13707.6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高庆恬名下银行存款4069.77元,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福玉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高庆恬名下有车牌号为鲁D×××**的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马军华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的海马牌汽车一辆,车辆均已查封,但现无法处置。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马军华账户存款5634.02元,其他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信息。5、不动产: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在济宁市不动产信息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已受偿23411.39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路克福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