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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2刑初72号

王凤国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职务侵占
当事人
王凤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22刑初72号 公诉机关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凤国,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住长岭县长岭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平,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凤国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凤国及其辩护人王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凤国于2011年承包长坨子村修水泥路工程,村里欠王凤国修路工程款。2014年村里将68垧草原承包给王凤国顶尾欠修路款,双方签订田地承包合同。2015年初王凤国将长坨子村委会起诉至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将长坨子村委会所欠王凤国修路工程款及利息共757015元全部执行给王凤国。2018年春耕时,被告人王凤国不顾乡村干部阻拦,将长坨子村10垧耕地及47垧草地(从68垧草地中开垦的)强行耕种。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凤国强行耕种的土地面积年承包费用为154000元。 2015年8月31日,长坨子村给王凤国出具300963元欠条,其中80484元已被原村长茹福(另案处理)从流水镇财政所支取据为己有。茹福与王凤国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仍将这80484元计算在长坨子村欠王凤国的修路款中,这80484元产生的利息124851元被王凤国获得。茹福、王凤国二人共同侵占长坨子村集体资产20533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凤国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非法侵占长坨子村委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凤国辩称,他2011年为长坨子村修两条水泥路,总造价74万余元,长坨子村分两次给付工程款27万元,再没给付。2011年他和村里有个协议,将村民多占的草原划出来给他顶修路款,定价每垧4000元,其中每垧的1500元顶2010年村上垫土钱,实际往村里每垧交2500元。2012年底,村里测量后划分出70垧草原,但是因为多出的草原没有从农民手要回来,长坨子村将另一块68垧的草原抵给他,2012年-2014年间长坨子村村长茹福从他那拿走垫土钱和村里借款共计172900元,谷宗凯拿走81000元人情款,此68垧草原款他已付完。2018年他在68垧草原中开垦出47垧,种地时茹福领人阻止,他问流水镇纪委书记刘飞飞,刘飞飞说有合同就可以种,后来那些人就走了。2016年夏天他找茹福要钱,茹福派会计王海峰将10垧地合同送到他家,承包费用三年共计18万元顶欠款,2018年春他开始种这块地,韩志平、刘志民说这10垧地村里卖给他们了,不让种,后来茹福、王海峰、桂红林也来到现场说报案了,由派出所解决,第二天,他拿手续到派出所,派出所答复他有权种。之后他又找茹福要钱,茹福和会计对账后给他出300963.00元欠条,他拿欠条起诉,通过诉讼法院给他执行本金及利息75万多元。他不知道茹福支走8万多元,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 辩护人王平认为,1、王凤国误以为村长茹福欠他垫土款是村里行为,所以强占村里耕地,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小。2、王凤国亲属已经与长坨子村达成赔偿谅解,应从轻处罚。3、王凤国无前科劣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凤国于2011年承包流水镇长坨子村修水泥路工程,村里欠王凤国修路工程款,2012年长坨子村打算用测量村民承包草原面积后多出的70垧草原顶尾欠修路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因没能从农民处收回这一部分草原,合同未能履行。2012年10月30日茹福代表长坨子村与王凤国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经营承包草原时,甲方同意欠乙方的修路款按民间借贷的月利3分支付给乙方,利息从2011年9月1日起计算”,2014年9月21日茹福代表长坨子村与王凤国签订附加协议,将村里另外一块68垧草原承包给王凤国顶尾欠修路款,但对顶款数额及年限没有约定。2015年8月31日,长坨子村为王凤国出具两枚欠据,一张金额286963元;一张金额14000元。2015年9月2日王凤国将长坨子村委会起诉至长岭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流水镇长坨子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王凤国工程欠款本金300963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2015年11月4日王凤国申请执行,执行期间,2016年3月4日茹福代表长坨子村与王凤国签订10垧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三年,承包费18万元用由于抵尾欠修路款。双方均未向法院执行部门告知用承包林地顶修路欠款,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将长坨子村委会所欠王凤国修路工程款及利息共757015元全部执行给王凤国,至此,流水镇长坨子村欠王凤国修路款全部结清。2018年春耕时,被告人王凤国明知长坨子所欠修路款全部结清情况下,不顾乡村干部阻拦,仍以欠款为由将长坨子村10垧林地及47垧草地(从68垧草地中开垦的)强行耕种。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凤国强行耕种的土地面积年承包费用为154000元。另查明,案发后,王凤国与长坨子村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凤国的供述,2011年他为流水镇长坨子村修1.62公里水泥路,工程总造价74万多元,工程完工后长坨子村分两次给付工程款27万元,2012年9月长坨子村用70垧草原,承包期70年顶修路剩余工程款,双方签订一份草原承包合同,因村上将地承包给别人没要回来,该合同没能实际履行。2013年他和长坨子村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剩余款还不上,按民间借贷月利3分偿还。2014年他和长坨子村签订一份附加协议,将另外一块68垧草原承包给他,承包期50年,用草原顶修路剩余工程款。2015年他去村里要修路剩余工程款,村里给他出具两枚欠据,金额为300963元。2015年9月他拿两枚欠据到法院起诉,法院调解长坨子村给付本金300963元,利息按月利2分结算。2013至2015年期间茹福从他手里借款179200元,为其出具一枚欠据,2016年他向茹福要钱,村里用10垧机动地和草原顶其个人及村里欠款。2017年11月法院将长坨子村757015元欠款执行给他,因为茹福支走修路补助款16万多元和从他手中借款172900元,2018年春他就将10垧机动地和草原耕种了,茹福领人制止他耕种也没制止成功,他继续耕种了。 2、证人茹福证实,2011年王凤国承包修长坨子村1.6公里水泥路,当时工程款是72万元,村里给付王凤国27万,村里用10垧机动地顶18万元,从2018年开始,王凤国从2013年开始耕种村里草原,没向村里交承包费,到现在为止他耕种50多垧草原。2015年王凤国起诉村民委员会要求给付剩下300963元修路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经法院调解结案,2017年法院将本金及利息执行给王凤国,村里一共给付王凤国本金利息120多万元,已经和王凤国没有任何债务关系了,村里原来签的用机动地和草原顶修路款就无效了,后来村里将10垧机动地包给韩志平了,2018年春天,王凤国又将10垧机动地和50垧草原种上了,他和桂红林去制止没制止了。他个人欠王凤国钱,他想用村里地顶账,他跟王凤国说了个人欠钱是个人的事,不能拿村里财产顶账,王凤国不听。 3、证人刘飞飞证实,他是流水镇纪委书记,2011年王凤国给长坨子村修1.6公里水泥路,造价72万元,村上支付四笔工程款43.3037元,2014年9月21日村上用68垧草原顶尾欠王凤国修路款,2016年3月4日将梁云才承包的10垧机动地顶修路款18万元,2017年11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将欠修路款本金300963元及利息466868元全部执行给王凤国,执行后,村里就不欠王凤国任何款项,然而2018年王凤国又继续耕种村上68垧草原和10垧机动地,村干部和10垧机动地承包人韩志平阻止王凤国耕种无效找到镇政府反映情况,他就报案了。 4、证人高秋有证实,他是流水镇畜牧站站长,2018年6月中旬一天下午,流水镇镇长刘少山让他去镇政府,当时纪委书记刘飞飞也在,说王凤国在长坨子草原开荒,老百姓放不了羊,让他去阻止,他和村书记茹福、村会计不知叫啥名去长坨子村草原了,当时草原上有一大型拖拉机正在翻地,他们找到王凤国让他停止翻地,王凤国说他有手续不停止翻地,他们就回镇里汇报了。 5、证人桂红林证实,他是长坨子村文书,2011年王凤国修路长坨子村欠王凤国修路款,用村上68垧草原和10垧机动地顶修路款,后来王凤国起诉长坨子村,通过法院把欠款本金及利息都执行给王凤国了,这样草原和机动地的经营权就不是王凤国的了。王凤国说茹福个人欠他钱,用集体草原和机动地顶茹福欠他个人债务,就把草原和机动地种上了,他和茹福、王海峰去也没阻止了。 6、证人王海峰证实,他是长坨子村报账员,2011年王凤国承包修长坨子村两段水泥路,修路资金村里出一部分,国家拨付一部分,国家拨付多少他不知道,村里付27万元修路款,还欠王凤国30多万修路款,2012年村里用70垧村民多出承包草原面积顶所欠尾款,王凤国同意了,但草原没有从村民手里收回来。2013年开始,王凤国就开始经营六社西一块68垧草原,逐年开垦,他们开垦时,他和茹福、桂红林阻止过他们不听。2015年8月31日,王凤国跟村里算账,村里欠他286963元修路尾款和1.4万元垫土款,共计300963元,村里给王凤国出两张欠据,后来王凤国把村里起诉了,通过调解给付本金及利息。2016年3月4日村里用10垧地顶给王凤国种三年,顶修路款18万元,从2018年到2020年。2017年修“牙四线”,给付村里占地补偿款100多万元,被法院执行给王凤国本金及利息76万多元。村里开会茹福说村里不欠王凤国钱了,他个人欠王凤国债务与公家无关,决定把68垧草原收回,把10垧林地另行发包,后来发包给韩志平,王凤国种地时他们去阻止了,没阻止了就和镇领导汇报了。 7、证人韩志平证实,2018年4月27日他承包长坨子村10垧林地,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一年,承包金6万元。地让王凤国种上了,他找到村里,村里也没阻止了。 8、证人刘志民证实,2018年4月30日早上,韩志平给他打电话说他承包的林地被人种上了,他们到达现场,王凤国正种地呢,他们让王凤国别种,王凤国不听,他们就给村里打电话,茹福、王海峰、桂红林来后也没阻止了,王凤国说欠他钱,茹福说他个人欠王凤国钱,不能拿集体资产顶账。 8、证人韩志亮证实,他和韩志平是堂兄弟,2018年4月30日早上他去放羊,看见有人在韩志平的承包地种地,他给韩志平打电话了。 9、证人韩学才证实,他是长坨子村村民,自己家养羊。长坨子村原来有60多垧草原放牧场,自从2013年开始王凤国逐年开垦,现在就剩10多垧了。 10证人郭德军证实,1991年-2013年6月,他任长坨子村支部书记,2011年王凤国修了两条水泥路,村里给了27万元钱,尾欠30万左右,开始想用前几年发包给村民多出的草原面积70垧顶尾欠款,后期没收回来他就不当支部书记了,怎么还的就不知道了。 11、证人李宏伟证实,2018年9月,他陪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对王凤国开垦草原进行实地踏查,经GPS测量其中开垦草原面积470271.3平米。 12、书证,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附加协议、收据、欠据、长岭县人民法院诉讼执行卷宗,流水镇长坨子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记录,谅解协议书。 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长坨子村给王凤国出具的300963元欠条,其中80484元已被原村长茹福(另案处理)从流水镇财政所支取据为己有。茹福与王凤国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仍将这80484元计算在长坨子村欠王凤国的修路款中,这80484元产生利息124851元被王凤国获得。茹福、王凤国二人共同侵占长地子村集体资产205335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凤国的供述,他2011年承包长坨子村1.6公里水泥路,总造价72万多元,修路款由国家财政支付一部分剩余的由长坨子村支付。长坨子村分两次给27万元,2015年8月31日通过结算,去掉财政补助款163037元,村里付27万元,还欠28.6963元,另外垫土欠他1.4万元,村里为他出具两枚欠据,合计金额300963元。他拿两张欠据到法院起诉,法院调解给付本金300963元,利息按年利24%付息。2017年11月初法院为其执行回本息757015元。茹福从流水镇财政所支工程款16100元他不知道,但支64384元的事是都所长说让茹福支走了。他向法院起诉长坨子村时没去掉这笔钱,他寻思这笔钱让茹福得了,欠条上没少得,也没吃亏,起诉时就没提这笔钱。 2、证人茹福证实,2011年他和王凤国、谷宗凯合伙修流水镇长坨子村1.6公里水泥路,公家财政和长坨子村各出一部分钱,他从财政所支出8万多元钱没有告诉王凤国,钱给他媳妇治病了。2013年夏天王凤国去财政所问后找他,他说以后再算账,王凤国找他要过几次这笔钱,他也没给。2015年8月末,他、王凤国、桂红林、王海峰一起在村里办公室算账,他和王凤国都没提这笔钱。村里给王凤国出具两张欠据一张金额236963元、一张14000元。后来王凤国拿欠条起诉了,法院把钱执行给王凤国了,这80484元和利息124851元都给王凤国了,给村里造成了损失。 3、证人赵富证实,他是长岭县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2011年长坨子村修1.62公里水泥路,茹福说他和王凤国合修的,借用光明路桥有限公司资质。他们往流水财政所拨付243521元修路款。 4、证人都兴安证实,他是流水镇财政所所长,2011年10月9日,流水财政所收到交通局公路建设办公室拨款10万元;2012年1月20日收到拨款63037元;2012年6月9日收到拨款16100元;2012年12月18日收到拨款64384元。2011年10月10日茹福以张希会名义支取10万元;2012年1月21日谷宗凯支走63037元;2012年6月30日人,茹福支取16100元;2012年12月21日茹福支取64384元。2013年夏天王凤国找过他,他告诉钱让茹福和谷宗凯支走了。 5、证人王东向证实,他是交通局财会科现金员,2011年长坨子村修1.62公里水泥路交通局一共拨款243521元。 6、证人王海峰证实,2015年8月31日,他和茹福、王凤国、桂红林在村部算修路帐,村里欠王凤国300963元。村上给王凤国出具两枚欠据。算账时提到财政所拨付163037元,其他没提。 7、证人桂红林证实,2015你8月31日上午,他和王凤国、茹福、王海峰在村部算2011年修水泥路的帐,账上体现村里支付修路款两笔27万元,茹福和王凤国说财政所拨款163037元,经过计算,村里欠王凤国286963元和1.4万元垫土钱,共计300963元。村里给王凤国出了两张欠据。算账时茹福和王凤国出了提国家财政拨款163037元外,没提有其他拨款。 8、提取笔录,提取2012年第一册传票记账凭证2张;2016年第一册产品记账凭证2张;库存未入账票据3张。流水镇财政所传票收据四张。 9、书证,欠据2枚;收据2枚;流水财政所收据4枚;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付款收据1枚;诉讼费票据1枚;执行费票据1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国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占用公私财物一案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凤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凤国与同案犯茹福共同退赔赃款124851元给流水镇长坨子村民委员会。 (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