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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790号

陈进权与谢宏禄、洪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进权;谢宏禄;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1790号

原告:陈进权,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宏禄,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洪伟,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陈进权与被告谢宏禄、洪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进权,被告谢宏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进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谢宏禄返还投资款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事实与理由:陈进权于2018年1月18日、2018年2月7日向谢宏禄指定账户转入投资款40000元,谢宏禄同意陈进权无论任何原因退出投资,都把投资款退回。2018年4月4日,陈进权明确要求退出投资,谢宏禄也同意退回投资款,但至今拒不付款,特诉至法院。谢宏禄辩称,该笔款项是陈进权的投资款,不可能因为亏本了就要取回,也不同意其关于利息的诉求。员工工资应由陈进权负责部分陈进权也没有支付,陈进权有参与经营。洪伟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陈进权、谢宏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5日,陈进权因与被告谢宏禄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粤2072民初12975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2018年1月18日,陈进权通过民生银行转账30000元至李罗玉的银行账户。2018年2月7日,陈进权通过平安银行转账10000元至李罗玉的银行账户。谢宏禄确认收到上述40000元,但认为是陈进权支付的投资款,而陈进权则不确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坚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该案诉讼中,谢宏禄申请证人许某、洪伟(本案被告)出庭作证。证人许某称将酒吧承包给谢宏禄经营,谢宏禄称陈进权是酒吧的老板之一;酒吧装修时陈进权有到酒吧请全部员工喝酒,也曾听几个员工说过陈进权是他们的老板。证人洪伟称当时与陈进权、谢宏禄一起合伙经营广州的酒吧,三人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约定一起投资、股份平分,每人大概投资40000-50000元;陈进权有实际参与合伙酒吧的经营,有向员工介绍自己身份,并参与管理、提出意见及聘请员工;酒吧于2018年4月开始营业,2018年6、7月份因为亏损没有再经营,结算后,三人将亏损款和拖欠的工人工资平分承担,但陈进权没有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导致工人找到洪伟,洪伟为陈进权代发了该员工的工资;合伙酒吧由谢宏禄的妻子负责每日的收支,三人最后对数时谢宏禄妻子将所有单据整理成统计表,由三人拿着统计表与谢宏禄妻子负责的每日收支单据进行对数,在统计表与收支单据对应的情况下,谢宏禄妻子将收支单据拿走,陈进权拿走统计表,后来洪伟想看统计表,陈进权称统计表不见了;陈进权曾说过想投资江门的酒吧,但其对陈进权说不打算经营江门的酒吧。在该案中,陈进权与谢宏禄均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在陈进权与谢宏禄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18年1月18日,陈进权称“暂时性先借你30000元,今晚详细谈下相关内容再决定,如果不加入的话,这个钱年底看看给我安排”,谢宏禄称“好的”。2018年2月7日,陈进权称“合计已转账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无论任何原因,我方(陈进权)如果退出酒吧投资的,请于2018年3月底将已转账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转还给我方陈进权”,谢宏禄回复“知道了”。2018年4月12日,陈进权称“我对酒吧的管理,包括计划有保留,希望可以聊一下,这样下去怎么行?”。2018年5月20日,陈进权称“空调要检修了,今晚特别热,很多客人都投诉”。2018年5月29日谢宏禄称“你今晚不是要过来广州吗”,陈进权称“准备过去”。陈进权在“动感工作群①”聊天记录中,陈进权曾于2018年3月24日发红包并备注“上班咯,点人数”及发“全部集合”,也曾发红包备注“上班用心点”。陈进权与证人洪伟的聊天记录中,洪伟于2018年5月28日对陈进权称“陈总,你把几个算好的工资发给我。就是杨泽楷、李杏、敏敏三个人的工资。还有,那天算的,我们3个每人分摊多少?”。陈进权于2018年6月17日对洪伟称“这样的话,广州酒吧那边打算怎么搞”、“我要老谢给我一个交代,不给明白交代的话,我就当做没入股”。在陈进权与员工的聊天记录中,员工称“陈总,怎么还没发工资,琴琴都发了,我们还没有发?”。另外,谢宏禄提交一份统计表的照片,称是最终结算时由陈进权书写的统计表,表中截止2018年5月25日合计亏损35905.5元,陈进权确认该统计表由其书写,但称统计是为了看是否符合投资的条件。在该案庭审中,谢宏禄称合伙企业于2017年年底筹办,2018年3月签合同,4月正式开业;确认曾经答应陈进权如果3月前不投资可将款项退回给陈进权,但陈进权后来确认投资,所以40000元应作为陈进权的投资款。陈进权则坚称双方不存在合伙行为,本案40000元属于借款,且40000元原意是投资于江门的酒吧而非广州的酒吧。本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证人证言,认定陈进权未能对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进行举证,而谢宏禄称款项属于投资款的主张更为符合常理,陈进权要求谢宏禄退回40000元及相关综合信息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陈进权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生效。2019年2月1日,陈进权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陈进权称不清楚是否真实亏损。谢宏禄称没有清算,只是暂停营业。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及本案陈进权的起诉,本案应属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终止时,首先应当进行清算,清理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有剩余财产时,应当先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按合伙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盈余分配。现三方尚未进行清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合伙经营期间究竟是盈余或亏损,陈进权要求返还投资款40000元及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进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陈进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文国盛

审判员  司 薇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高斯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