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4341号
原告:尚某某,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某某,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尚某某诉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尚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沂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