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921号
原告:樊兴民,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强,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被告:刘学兵,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远,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兴民与被告张强、刘学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兴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樊兴民负担。
审判员 付秀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侯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