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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4民初921号

樊兴民与张强、刘学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兴民;张强;刘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921号

原告:樊兴民,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强,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被告:刘学兵,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远,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兴民与被告张强、刘学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兴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樊兴民负担。

审判员  付秀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侯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