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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刑初731号

朱金发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朱金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9刑初73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金发,男,1983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淮滨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临时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同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钢红,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金发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文超、检察官助理徐佳春、被告人朱金发及本院商请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金钢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21日晚20日时许,被告人朱金发伙同王春华、张**、杨焕刚、王乐峰(均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室内与张某、被害人刘某等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赌博结束时,因仅有刘某一人赢钱,朱金发、王春华等人即以刘某诈赌为由,纠集李洋(已判刑)等多名男子前来。后被告人朱金发与李洋等人使用西瓜刀、电警棍等工具威胁被害人刘某,并采用拳打脚踢、电击等手段殴打被害人刘某,并从被害人刘某处强行劫取现金8600元(其中包括刘某赌博赢的4000余元以及自己所有的4000余元),同时逼迫被害人刘某写下一张10000元的欠条作为“赔款”并强迫屈某担保。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012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朱金发伙同王春华、张**、张锦(均已判刑)一同到张某的棋牌室向被害人刘某及张某、屈某等人索要上述欠条上的10000元。后被告人朱金发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从张某、屈某处索取现金3000元,而后将欠条烧毁。 案发后,被告人朱金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事实。 另查明,公安民警从同案犯张锦处扣押赃款3000元,已发还张某、屈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金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洋、王春华、张**、王乐峰、杨焕刚、张锦等人的供述,证人宋某、张某、杨某、屈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损伤检验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朱金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金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金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金发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朱金发提出其系从犯的辩解,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金发纠集了同案犯李洋等人,共同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暴力威胁等行为,且分得相应赃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金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金发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海云

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

人民陪审员  李东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