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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1551号之三

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薛振兴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15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工业区东峻路1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唐洪祥。

被执行人: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社区涌口工业区冠业路7号五楼A区。

法定代表人:薛振兴。

被执行人:薛振兴,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薛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3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薛振兴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薛振兴分四期支付,第一期于2018年8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9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10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第四期于2018年11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指定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唐洪祥,账号为62×××12的银行账号内;

二、如果被告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薛振兴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义务履行,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扣除已支付部分)。如果被告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薛振兴按照第一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完毕后,则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束,双方就本案不再互相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薛振兴负担,并于2018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因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薛振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薛振兴有银行存款合计2337.63元,本院已扣划2337.63元,扣缴执行申请费815.68元后余1521.9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房屋。 3.查明被执行人薛振兴有号牌为粤X×××××的小型汽车,经变价处理,得执行款25410元,扣缴评估服务费费2220元和拍卖服务费1000元后余2219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邮寄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薛振兴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7747.63元,扣缴执行申请费815.68元、评估服务费费2220元和拍卖服务费1000元后余23711.9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115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科莱德曼家具有限公司、薛振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叁唐家具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谢建军 执行员  李强升 执行员  王廷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谭世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