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2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至县房屋征收局,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
法定代表人:邓鲁华,副局长。
被执行人:江斌,男,生于1968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童家镇(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施雪莲,女,生于1981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本院在执行乐至县房屋征收局与江斌、施雪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斌有“大众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施雪莲有“大众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斌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施雪莲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效力灭失,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任 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