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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执351号之一

乐至县房屋征收局与江斌、施雪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至县房屋征收局;江斌;施雪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2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至县房屋征收局,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

法定代表人:邓鲁华,副局长。

被执行人:江斌,男,生于1968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童家镇(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施雪莲,女,生于1981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本院在执行乐至县房屋征收局与江斌、施雪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斌有“大众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施雪莲有“大众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斌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施雪莲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效力灭失,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任 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