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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13022号

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许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许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3022号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5BE558。

法定代表人:邹跃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健,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平罗县。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飞

书 记 员 郦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