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3022号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5BE558。
法定代表人:邹跃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健,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平罗县。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飞
书 记 员 郦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