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0刑初2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长荣,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198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1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9]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长荣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吉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长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12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秦长荣在重庆市綦江区某小区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面包车内的1把佳越牌电镐、1把东金牌电镐、1把韩国启洋牌油锯盗走。公安机关已将2把电镐、1把油锯追回退还被害人。2、2019年1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秦长荣在重庆市綦江区某公交车站旁,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的车辆内的行车记录仪1个、电锯1把盗走,因行车记录仪和电锯均无法使用被其丢弃。3、2019年3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秦长荣在重庆市綦江区某车库入口附近,将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此的面包车内的“红方印”香烟6包及汉鼎牌鱼竿2根盗走,被告人秦长荣将香烟吸食,鱼竿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4、2019年3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秦长荣在重庆市綦江区某小学旁,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此的面包车内的工具箱1个、雷铭牌电钻1个、平安大通牌“一炮通”1个、管道清理器1套盗走。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物品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秦长荣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秦长荣在重庆市綦江区某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面包车内的价值250元的佳越牌电镐1把、价值200元的东金牌电镐1把、价值240元的韩国启洋牌油锯1把。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上述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2019年1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秦长荣在重庆市綦江区某公交车站旁,盗窃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的车辆内的行车记录仪1个、电锯1把后,因无法使用将其丢弃。2019年3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秦长荣在重庆市綦江区某车库入口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此的面包车内的“红方印”香烟6包及价值180元的汉鼎牌鱼竿2根后,将香烟吸食。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鱼竿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2。2019年3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秦长荣在重庆市綦江区某小学旁,盗窃被害人罗某停放在此的面包车内的工具箱1个、价值115元的雷铭牌电钻1个、价值120元的平安大通牌“一炮通”1个、价值287元的管道清理器1套。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电钻、“一炮通”、管道清理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罗某。被告人秦长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秦长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王某1、王某2、罗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网络购物明细截图,发票,价格认定协助书、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秦长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长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秦长荣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秦长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长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王某1、王某2、罗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秦长荣应依法予以退赔。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长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长荣的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长荣退赔被害人王某1、王某2、罗某的相应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雄
书 记 员 殷瓖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