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13民初1610号之二
原告:项瑞峰,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代理人:贾淑芬,黑龙江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国,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瑞峰与被告赵明国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被告赵明国在答辩期间内(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被告认为,我长期居住在海南,我家、孩子、妻子也都在海南省白沙市居住生活;我的住所地应为海南省。另外案涉合同是在海南省签订的,合同履行地也在海南省。因此,该案应移送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审理查明:
一、原告赵明国与居住海南省的黄运菊于2015年8月7日,在海南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在海南省××市居住。被告赵明国及妻子于自2015年9月3日开始至今在海南省××市八所镇二环北路北侧飞龙花园小区1403室房屋居住,并于2016年5月24日将该居住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赵明国本人名下。被告赵明国的女儿赵禧善,于2015年8月30日出生,其出生地为海南省××市;赵禧善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今在海南省××市星光幼儿园学习。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在海南省××县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位于海南省;此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是指其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其中包含主、客观两种因素,一是客观上有居住的事实,二是主观上有设立“家”的意思、想法。本案中,被告赵明国在海南登记结婚,婚后与其妻子女儿在海南居住、生活,且在海南购买了住房,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是海南省。再者,本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系海南省,案涉合同履行地应××海南省。因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都为海南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赵明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海南省白沙县人民法院县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玉庆
人民陪审员 王洪艳
人民陪审员 张连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