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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214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行与刘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行;刘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14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华阳正北上街******。

负责人:徐淑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兴运,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洪,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行诉被告刘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洪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敖 富

人民陪审员  刘翔宇

人民陪审员  刘玉涵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