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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6291号

LUU VAN CHAN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CHAN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6291号

被执行人:LUUVANCHAN,男,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越南。 关于被执行人LUUVANCHAN罚金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刑初19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波

审判员雒虹媛

审判员王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赖      政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