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3345号
原告:郭敬敏,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唐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敬敏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郭敬敏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敬敏撤回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38元,由原告郭敬敏负担。 审 判 员 王菊蓉 二〇一九 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曼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