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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21执555号之一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21执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

法定代表人:曾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德龙,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本院在执行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321民督48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谭琪弋

审 判 员  李金煜

审 判 员  吴湘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