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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执937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金享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金享清;周静;金永招;金享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82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0439673-6。法定代表人冯卫兵。被执行人金享清,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周静,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金永招,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金享爱,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享清、周静、金永招、金享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70826.3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5.5元、执行费962.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金享清、周静、金永招、金享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享清、周静、金永招、金享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享清、周静、金永招、金享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金享清、周静、金永招、金享爱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金永招与案外人臧碎莲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乡××村的房产已被本院拍卖并分配;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金享清名下车牌号为浙J7××**的车辆,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截止2019年6月3日,在扣除案件受理费785.5元、执行费962.4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已从被执行人金永招位于乐清市××乡××村的房产拍卖款中分配受偿15073.8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享清、周静、金永招、金享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金享清、周静、金永招、金享爱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享清、周静、金永招、金享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金享清、周静、金永招、金享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9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春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