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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民初1228号之二

刘万炎、吴贯、龙家利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万炎;吴贯;龙家利;王敏;黄计来;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1228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万炎,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解除保全

申请人:吴贯,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解除保全

申请人:龙家利,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敏,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解除保全

申请人:黄计来,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上述五位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琳,广东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东苑路**。

法定代表人:蓝小兰,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万炎、吴贯、龙家利、王敏、黄计来与被申请人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粤1781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开立账户为44×××25的银行存款,以存款1776500元为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申请人刘万炎、吴贯、龙家利、王敏、黄计来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万炎、吴贯、龙家利、王敏、黄计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开立账户为44×××2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存款17765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 明

审 判 员  姜晶晶

人民陪审员  李文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彦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