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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82民初2031号

赵琴与郭利、苗佩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07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琴;郭利;苗佩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民初2031号

原告:赵琴,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鹏程,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利,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苗佩泉,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赵琴与被告郭利、苗佩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赵琴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琴负担。

审判员  王恒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贺瑞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