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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监4号

缪绍湘、宋铁红与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竹荣等追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缪绍湘;宋铁红;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竹荣;何格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监4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缪绍湘,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申诉人(原审被告)宋铁红,女,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育和,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吴竹荣,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何格员,女,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诉人缪绍湘与被申诉人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务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2)开民一初字第03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有新证据,决定进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 力

审 判 员  兰丽莎

审 判 员  匡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戴 载 来自: